认知偏差还是歪曲论点

无意看到一个视频,内容是一位教授因骑摩托车被罚而起诉执法单位。观看了两三遍后,我确认其中有些细节确实耐人寻味。
教授作为原告,在“程序违法”部分指出了几点,其中有两点挺有意思(其余题外内容不谈):
- 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;
- 执法人员未向当事人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据,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。
而执法单位(被告)律师的回应是:
- 从立法本意(执法人要向被执法人表明身份)解释程序合法,即:执法人员身着警服、驾驶警车,原告能够辨识其身份,且原告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出示证件的主张;
- 执法程序中不包含敬礼或使用礼貌用语的要求,因此不影响程序的正当性。(律师原话提到“原告要求执法人员敬礼、使用礼貌用语”等内容。)
关于证件问题,从工程思维来看仍显不足——毕竟如果有人仿冒警服、伪装警车该如何辨别?更有意思的是“敬礼、使用礼貌用语”的说法。我把原视频反复看了几遍,始终没找到教授曾提出“敬礼”或“礼貌用语”这样的主张。教授在陈述中从头到尾都没有触及这些词汇。
因此我不禁思考:对方究竟是如何将“告知当事人执法理由及权利”这样的观点,转化成“要求敬礼、使用礼貌用语”?更何况,提出这一解释的人还是律师。